97重訴共和新村民事判決書(2)-  下篇


 



2.另一方面,縱被告確有出資興建系爭建物,既未經奉准自建而予列管,即屬擅自為之,並無特別保護渠等因此占有系爭土地之利益,而阻礙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及眷村改建公益目的之正當性。從而,部分被告辯稱原告本件請求為權利濫用,核屬無據。()原告依其主張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房地或拆屋還地,有無理由?1.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裁判要旨參照)。


2.被告金英、魏茂林、安陳會抗辯其眷戶權益為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抗辯有空軍總部之「同意」自建房舍為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金英抗辯其眷戶權益為占用系爭建物之正當權源,均不足取,前已論斷。3.被告魏茂林、安陳會、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抗辯其占用系爭建物,係以各該建物所有權之行使為其正當權源,則為可採,已說明如前。申言之,渠等被告對於其所有之建物,亦應有將之拆除之處分權。4.被告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則視同自認渠等占有配住其父杜執常之國有眷舍,並未主張有何繼續占有之正當權源;被告杜美芳則非系爭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人,均已堪認定。5.據上,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返還房地部分,為有理由;然而請求被告魏茂林、安陳會、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返還房屋部分,為無理由。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魏茂林、安陳會、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拆屋還地部分,則為有理由。對於被告杜美芳之訴,則均無理由。 6.至原告主張「如法院認為被告原占有系爭建物及土地之權源,非公法上之眷戶權益,而應解釋為私法上之使用借貸關係」,為其主張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假設前提,但以上假設是否成立,尚難遽認,前已述及。事實上,原告並未積極主張及證明有何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且無任何被告主張以借用人之地位為其占有系爭建物及土地之權源,對前揭依據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結果亦不生影響,故應毋庸再審酌其借用物返還請求權之存否。()如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建物之不當得利,得否併請求使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亦定有明文。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金之數額,尚屬可採。」最高法院著有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可稽。而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如係租地建屋者,應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意即供人建屋之土地租金,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足資參考。2.而「建物價額及土地申報總價之年息10% 」,與「建物價額之年息10% 」加上「土地申報總價之年息10% 」之總和,計算結果完全相同,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分別為系爭土地及其上列管國軍眷舍之管理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利之範圍不同,亦即受領權之範圍不同,為此將建物及土地部分各別計算,尚屬合理,並未因而增加被告之負擔,且原告代表國家就土地及其上建物一併起訴請求,並無所謂重複請求之情形。從而,原告非不得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建物之不當得利,併請求使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3.惟原告僅得就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返還房地有理由部分,併請求使用系爭建物及土地之不當得利。就備位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有理由部分,則僅得請求使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乃屬當然。()如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建物及土地之不當得利,以附表甲之1 、附表甲之2  所示之計算方法,請求各被告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有無過高?1.就原告得請求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使用系爭建物之不當得利部分,需知其建物價額,原告參考鄰近之高雄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之附表(見本院卷一第9798頁),以二級上等磚造建物計算,主張每平方公尺單價為6,800 元,並有杜執常及被告金英之眷舍照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8591頁),並非無據,且原告於計算建物價額時,已自行扣除雨棚及水塔之面積,僅以磚造房舍面積乘以上開單價,尚稱公允,而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亦無渠等眷舍價額過高之抗辯。基於辯論主義,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所占用眷舍價額,以上開方法計算,應可採憑。2.參酌系爭建物及土地所在之屏東縣東港鎮共和里,環境優美、林木茂盛,距離東隆國小、東港國小、東港國中、新基高中、輔英附設醫院、鎮立中正圖書館不遠,但確為相當低密度之住宅區,各戶多為獨立附有大型庭院之舊式平房,故生活機能不算便利,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四第162 頁背面)及各戶建物之照片(見本院卷一第7994頁)在卷可考,與真正位於鬧區之不動產租金行情相比,其租金應相對較低,再斟酌眷村改建之特性等一切情況,應認本件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3%為房屋連同使用土地之租金,或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3%為建屋基地之租金,並以此比率核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較為妥當,逾此範圍,即屬過高。()如系爭建物係被告出資為不具獨立性之增建或改建,或依規定報准自費建築房舍,但其所有權為國有,部分被告就其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所受損害,以其償金所為抵銷之抗辯,有無理由?1.本件符合「被告出資為不具獨立性之增建」者,唯被告金英一人,但被告金英並未提出抵銷之抗辯。2.本件提出上揭抵銷之抗辯者,乃被告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惟渠等抗辯占用之建物所有權為渠等所有,既為本院所採,則不發生動產附合損失之償金請求權,自無從抵銷渠等於本件所負之金錢給付義務。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金英、杜典崑、杜典文、杜典武返還房地,併給付不當得利,金額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其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備位聲明即毋庸審究。另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魏茂林、安陳會、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返還房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部分與備位聲明相同);備位聲明請求渠等被告拆屋還地,併給付不當得利,金額計算詳如附表二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其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對被告杜美芳先備位之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原告與被告安陳會、王泰祥、張竣貴、崔台順、黃坤起、張胡光素、劉秀金、朱貴榮、崔唐嗣瓊、蕭正祥、陳庾生、張孟嘗、劉士偊、陳牡丹、何善、葉幼敏、郭清塲、張健、黃月霞、鄭新寶、黃碧招、馬林貴香、張克己、劉樹林、張開賢、馮學華、徐一中、張青月、鄭淑雲、鄭世欽、鄭世傑、郭惠玉、蘇曉芃、蘇詠中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對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2 項。


 


               100        5         31   


民事第二庭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100        5         31   


書記官  蘇小雅                         (下篇)


 




屏東環境保護聯盟: 【兩天一夜】3/10()~3/11() )


地球日環境巡禮!五溝水、後灣仔、彩虹農場、共和新村


 

 



我真他嗎佩服這些讀法律的,光看這些密密麻麻的字兒,很難想像,若要共和新村這些老人家得怎麼看下去?!就算有時間,恐怕也沒那些體力。就算有命讀,怕也怕沒那個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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