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村目前表面上雖說是靜悄悄的,但其實,國防部並沒有放棄剷平眷村的計劃,目前就我的理解與得到的側面消息,共和新村或許國防部早已有意交給國產局,準備祭出更血腥的「都是更新計劃」來對付共和新村。 白波客居 (乙等房舍)
【裁判字號】97,重訴,26
【裁判日期】1000708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鄭新寶
王泰祥
張竣貴
崔台順
張胡光素
崔唐嗣瓊
蕭正祥
陳庾生
黃碧招
馬林貴香
劉士偊
郭惠玉
蘇曉芃
蘇詠中
黃月霞 屏東縣東.
馮學華
杜典崑
杜典武
杜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 訴 人 黃坤起
劉秀金
朱貴榮
張孟嘗
陳牡丹
何善
葉幼敏
郭清塲
張健
張克己
劉樹林
張開賢
張青月
鄭淑雲
鄭世欽
鄭世傑
徐一中
金英
魏茂林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 上訴 人 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石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
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併聲請裁定分別命補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按附表
所示之金額各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姓 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鄭新寶 11,491,908元 169,800元 |
王泰祥 16,319,560元 233,424元 |
張竣貴 4,250,396元 64,761元 |
崔台順 16,786,492元 239,628元 |
張胡光素 10,892,780元 161,880元 |
崔唐嗣瓊 19,435,984元 274,608元 |
蕭正祥 11,645,556元 171,780元 |
陳庾生 29,229,488元 403,836元 |
黃碧招 9,718,876元 145,842元 |
馬林貴香 21,076,804元 296,256元 |
劉士偊 23,921,916元 333,876元 |
郭惠玉 12,111,332元 177,984元 蘇曉芃 蘇詠中 |
黃月霞 3,946,528元 60,157元 |
馮學華 10,479,340元 156,336元 |
杜典崑 8,726,496元 131,140元 杜典武 杜典文
|
黃坤起 29,379,684元 405,816元 |
劉秀金 2,510,160元 38,922元 |
朱貴榮 3,131,024元 48,129元 |
張孟嘗 25,734,624元 357,768元 |
陳牡丹 8,383,376元 126,091元 |
何善 16,379,364元 234,216元 |
葉幼敏 33,211,008元 456,504元 |
郭清塲 23,216,888元 324,504元 |
張健 9,724,344元 145,990元 |
張克己 10,230,832元 153,168元 |
劉樹林 20,663,656元 290,844元 |
張開賢 9,553,220元 143,466元 |
張青月 15,622,064元 224,316元 鄭淑雲 鄭世欽 鄭世傑 |
徐一中 16,532,564元 236,328元 |
金英 9,676,628元 145,248元 |
魏茂林 10,635,552元 158,448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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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第一段(後面還有…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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