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做好事的代價是什麼?

  在台灣做好事的代價是什麼?

社區老樹可以任憑索取、移植、盜取、認養?然後這些事,即使您知道了,不能說、不能問、不能查、不能關切、更糟糕的是,台灣社會這類的事一旦發生在您生活的四周、當下的眼前!您任何的義舉善行,都將成為這群官商的敵人,也難怪,路上見人有難,卻無人聞問,我們或許會去指責這些人冷血,但我們可曾想過!這樣冷血的社會景象,究竟是怎麼被培養出來?被製造出來的呢?

我們從民國99年共和新村老樹不斷的被隨意斷根移植說起;這些行徑皆出自於里長的一手遮天!但…問題就出在,一個小小基層的公務人員,所行所為,已經無人可管,無法可治!就更別說更大的官員,它們所做的骯髒事,可以想見其囂張的程度了!

認養契約書

 

國防部發言人 2014/5/9 (週五) 5:28 PM

一、依「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陸-六-(六)項規定所示︰「眷村自治會會長對眷村公共設施之管理及損壞具查報之責」,眷村內若非栽種於個人居住區域者,均屬眷村公共財產,應由該村自治會妥善保管維護,並由列管單位–國軍防空砲兵訓練中心負督察之責。

二、另詢屏東縣政府林業保育科復告,僅屏東縣東港鎮「海濱國小老樹群」「以栗國小旁榕樹」等2處屬屏東縣政府保育範圍,眷村內老樹非列屬保育區域未予列管,基於該樹木非屬珍貴保育樹種,則得由眷村自治會視管理現況逕為調配。

三、為免爭議再生,已請防訓中心查明移植榕樹主因,倘經查證確具民人所述具盜賣樹木之情,則依權責逕向檢調單位備案調查,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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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面國防部的回應,我們看出幾項破綻;

  1. 既然眷村有「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注意事項」,村長的罪就更大了!他是老了!糊塗了!還是另有陰謀?認養契約書的抬頭明明寫著;「共和里及自治會辦公室老樹認養契約書」,卻為何只見里長辦公室的印章,村長自治會的印章呢?
  2. 如果核定的老樹,是必須經過地方政府列冊保護的才能列為公產?那這已經很明顯了!其他只要不是被列冊保護的老樹、大樹,全民皆可隨意挖走、移植,甚至破壞,反正不會有任何的刑責?政府的行事作風,再再的都在教育我們如何的在幹壞事時,要懂得鑽法律的漏洞!謝謝我們英明的政府大人!
  3. 責任,在台灣的官場生態上,向來都是中央推給地方,地方推給基層,基層推給「我們會審慎調查然後…依法行政」!?
  4. 老樹本身實屬公產,從日治時期就已經在共和新村,誰有資格可以將她送走、出賣、移植、交易甚至以認養之名,著實卻是行盜取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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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我只能用這一個字,來說明小老百姓的無奈,及對這群髒官汙吏表示無恥的感慨!我只期,各位朋友能把這信息傳遞出去,越多人知道越好!當我們一天到晚歌頌著如何的愛台灣的同時,竟沒想到…我們連一棵樹都保不住,因為惡官勢力撲天蓋地,國家無法可治,百姓只能眼睜睜的任憑囂張,袖手無奈!

 

 

 

 

 

 

 

 

2014.06.29            眷村小屋子 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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