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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房舍土地之疑問..
高雄市文化局志工來共和新村參觀
返還房舍、拆屋還地之主張
1. 房舍證明自有以無返還疑問
2. 土地
a. 房舍與土地不可分,配舍時以國軍在台軍眷處理辦法,是受益行政或為借貸關係,若為借貸眷舍滅失借貸終止,土地持續使用。
b. 當房舍拆除改建時與國防部已無特別權利關係,國防部管理單位以何身分、准許眷戶拆除原眷舍,以何法規繼續准予住戶無償使用土地,關係為何?
c. 新建物完成(有核准公文)至起訴前為無償使用土地,無簽訂任何契約,以何法規無償使用,起訴後要求不當得利何來關係要求不當得利?
d. 自居住日(37年)、起訴前准予使用土地,起訴後拆屋還地,有無引用法條失當?
e. 眷戶配舍與處分以此法規命令【國軍在台業務處理辦法(行政規則)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為公法】,國防部以民法472、767提告是否符合提告法規審理要件,民事庭有否權限審理。
101.06.07 左營 崇實 張凱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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